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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分配——兼评《物权法》第176条
引用本文:王莉媛,钟红梅.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分配——兼评《物权法》第176条[J].法制与社会,2011(16):111-112.
作者姓名:王莉媛  钟红梅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随着经济运转速度不断加快,交易频度变高,很多债权人为强化债权,在同一债权上既约定物的担保又约定保证。本文通过对不同学术主张对此问题的讨论,结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具体规定,论述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担保责任优先问题和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对象范围。

关 键 词:保证  物的担保  责任优先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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