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审查范围——以违法建筑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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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军政.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审查范围——以违法建筑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14):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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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军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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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九江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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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不动产登记行为自身的性质考察,我国不动产登记宜采实质审查模式;基于实证的考察,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模式,以体现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要求;基于转变政府职能角度考察和比较法的考察,我国不动产登记应分流实质审查功能而采形式审查模式,将实质审查功能分流给逐步转型为社会权力者的公证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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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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