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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审查范围——以违法建筑为视角
引用本文:李军政.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审查范围——以违法建筑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14):49-50.
作者姓名:李军政
作者单位:九江学院政法学院;
摘    要:从不动产登记行为自身的性质考察,我国不动产登记宜采实质审查模式;基于实证的考察,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模式,以体现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要求;基于转变政府职能角度考察和比较法的考察,我国不动产登记应分流实质审查功能而采形式审查模式,将实质审查功能分流给逐步转型为社会权力者的公证机构行使。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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