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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间生育权冲突问题
引用本文:杨健美,曹菲.浅析夫妻间生育权冲突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23):263+277-263,277.
作者姓名:杨健美  曹菲
作者单位:1.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2. 高密市人民法院
摘    要:生育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缔结婚姻后,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即导致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应充分协商,共同行使。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或继续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在没有受孕的情况下,丈夫也无权强迫妻子怀孕生育。在妻子无理由擅自堕胎情形下,丈夫可通过离婚等途径救济。

关 键 词:生育权  生育自主权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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