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及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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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伟.试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及救济渠道[J].法制与社会,2011(18):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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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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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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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并在第21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在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和粗放,对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以及救济渠道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适用存在争论。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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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 错误登记 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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