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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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谷.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之比较[J].法学,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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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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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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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两个概念分属于英美法和大陆法,都是合同理论的重要织成部分,本文拟对两者比较,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所裨益。一、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式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eract指的是,在规定的履约日期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使自己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行为。这种违约的结果使对方当事人有权进行下列选择:或接受违约事实并且立即提起索赔诉讼;或拒绝对方的违约,等到履行日期,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再提起不履行之诉。显然预期违约是针对事先违约的处理原则。有疑问的是,预见另一方当事人行将违约是否属于预期违约理论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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