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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引用本文:
楼戬.地方保护主义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表现[J].中外法学,1990(6):70-71.
作者姓名:
楼戬
摘 要:
<正> 一、在案件的管辖方面表现之一,把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划入自己的管辖范围.有的案件,依《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管辖范围,本地法院无权管辖,却拒不移送有管辖权的外地法院,擅自收案。表现之二,两地或多地有管辖权的,本地抢先立案受理,有的甚至形成一个案子两地受理的奇怪现象。如湖南省某地一起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的当事人分属甲、乙两县,合同签订在甲县,履行在乙县.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关 键 词:
具体表现
管辖范围
县法院
人民法院
经济案件
管辖权
合同纠纷
诉讼当事人
怪现象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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