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自然禁区、自然公园法规,捣毁和损坏自然文物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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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В·Γ·叶苗杨诺娃,林枚.违反自然禁区、自然公园法规,捣毁和损坏自然文物的责任[J].中外法学,1982(2):54-6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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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В·Γ·叶苗杨诺娃 林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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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二十世纪初,当刚开展一场保护自然界的运动时,俄国著名的博物学家、科学院院士И·И·巴洛基纳就把自然名胜古迹(珍贵的自然文物)此作是伟大的艺术珍品。许多学者都强调,自然珍品是不能再建的,必须珍视它。为此,苏维埃国家创制了一系列保护自然禁区、自然公园的法规,并规定了捣毁和损坏自然文物应负的责任。对于个别违反保护法规的人采取了制裁措施。在森林和土地法规、水法以及动物和渔类资源保护法中都规定了破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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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部长会议 禁区 刑事责任 集体农庄 俄罗斯联邦 森林消防 自然公园 赔偿损失 损坏 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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