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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处理青少年犯罪的少年福利部门制度
引用本文:L·立克·麦惕·焦特生,游云福.芬兰处理青少年犯罪的少年福利部门制度[J].中外法学,1988(1):40-42.
作者姓名:L·立克·麦惕·焦特生  游云福
摘    要:<正> 本世纪初,处理青少年犯罪产生了两种制度:少年法院制度与北欧少年福利部门制度。1896年的少年福利法案,使挪威成为第一部采用少年福利部门制度的国家。瑞典和丹麦分别于1902年与1905年效仿其后,芬兰则直到1936年才跟上先行者,其原因不在思想,而在于政治与实际方面。各种少年福利部门都是地方行政部门,其成员是市政委员会挑选的专业性人员。这些部门专职负责对有过失和未照顾好的少年进行官方控制。但是从15岁(挪威为14岁)开始,法院也可以处理各种犯罪行为。北欧国家不选择少年法院而选定少年福利部门,其理由大体上可在本世纪初市政部门已

关 键 词:青少年罪犯  部门制  少年法院  市政部门  社会福利  青少年犯罪  犯罪行为  北欧国家  福利法  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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