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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年法院》
引用本文:沈重.日本《少年法院》[J].中外法学,1980(1):80-83.
作者姓名:沈重
摘    要:<正> 第一条少年院是收容家庭裁判所解送的受监护处分者的设施;是对他们进行改造教育的设施。第二条少年院分为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以及医疗少年院。初等少年院以收容身心无显著毛病的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少年为宗旨。中等少年院以收容身心无显著毛病的十六岁以上未满二十岁少年为宗旨。特别少年院以收容身心无显著毛病,但有进行犯罪倾向的十六岁以上未满二十三岁少年

关 键 词:收容  犯罪倾向  少年法院  设施  监护  保护委员会  家庭裁判所  改造教育  工作人员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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