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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单方处分权
引用本文:叶海涛.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单方处分权[J].人民司法,2005(8).
作者姓名:叶海涛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婚姻立法注重对夫妻财产的静态权属的确认和保护,较少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动态变化,忽视对夫妻财产利益流转过程中的调整,致使法院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的动态流转日益增多,虽然婚姻法解释(一)(二)及时出台,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认定作了进一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统一司法实践尺度、明晰审判思路提供了有利保障,也更利于对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保护。然而婚姻法及其解释均未对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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