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应以敲诈勒索罪从轻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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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仁文.对被告人应以敲诈勒索罪从轻判处[J].中国律师,19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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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仁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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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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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本案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发表以下意见:一、正确认定本案的罪名是本案的关键。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这一点上与公诉人并无分歧。问题是,构成何罪。如果构成敲诈勒索罪,则最低刑只是拘役。可见,定什么罪名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轻重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而需要慎重考虑。二、本案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而本案的一万元“罚款”并不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被告人从港客陈某处得来的一万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罚款,因为他去查在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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