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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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瑞栋.论《侵权责任法》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J].比较法研究,2011(6):5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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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瑞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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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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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笔者主持的2010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研究——以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为视角”(项目编号:10YJA8201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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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引言(一)问题意识法律的理性这一命题是由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的。韦伯将"理性"的法律,定义为法律命题及原则的一般化、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以及自逻辑分析的方法阐释法律命题与社会行为的意义。〔1〕法律的理性有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分。在韦伯看来,形式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实质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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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形式理性 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 实质理性 一般条款 侵权法 民事特别法 法律规范 侵权行为类型化 体系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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