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罪证行为宜独立定罪 |
| |
引用本文: | 张振高,陈贵程.隐匿罪证行为宜独立定罪[J].法学,1992(5). |
| |
作者姓名: | 张振高 陈贵程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张振高),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陈贵程)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在侦察、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状所描述的是两种犯罪行为:其一是故意作虚假证明;其二是隐匿罪证。伪证罪罪名只能反映“作虚假证明”,不能反映“隐匿罪证”行为,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侦查、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