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我国担保人追偿权预先行使制度之思考 |
| |
引用本文: | 孙英.设立我国担保人追偿权预先行使制度之思考[J].法学,1997(11). |
| |
作者姓名: | 孙英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2)项规定: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末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这是我国对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最早规定,《担保法》将保证人追偿权预先行使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保证担保的一项内容。实践中经常发生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去申报债权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现象,债权人的这种行为加大了保证人实际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于是,立法者试图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