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两高”有关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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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圆.谈谈对“两高”有关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理解[J].天津检察,2009(2):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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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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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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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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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贿赂 司法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责任 职务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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