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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两高”有关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理解
引用本文:方圆.谈谈对“两高”有关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理解[J].天津检察,2009(2):31-32.
作者姓名:方圆
作者单位: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商业贿赂  司法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责任  职务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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