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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借款”为名掩盖贿赂犯罪
引用本文:黄力.警惕以“借款”为名掩盖贿赂犯罪[J].廉政瞭望,2006(5).
作者姓名:黄力
摘    要:我们在侦破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即行、受(索)贿双方或一方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以出具借条、双方串通口径等方式,将行贿、受贿行为说成是“借贷”关系,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以“借款”作挡箭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贿赂案件的打击力度。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应考虑颁布有关法律将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社会影响和职务之便与特殊身份、特殊行业所发生的具有权钱交易性质的“借贷”关系作为一种禁止行为。另外,可借鉴有些国家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一定时期私人借款超过某一标准,即以贿赂罪科刑的做法,以完善现行法律之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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