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之归责原则——陈玉兰等与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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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威.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之归责原则——陈玉兰等与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J].判例与研究,2010(3):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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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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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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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尤其是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上,一直以来都存在《民法通则》与《铁路法》适用上的争议,即《铁路法》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否坚持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作者即认为,《民法通则》与《铁路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铁路法》第58条只是对《民法通则》第123条的细化。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侵权法领域的基本法,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了权威的规定,明确了此类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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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归责原则 新长铁路 铁路运输 有限责任 伤亡事故 《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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