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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欠债不还”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法
引用本文:陈志雁,陈彦君.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欠债不还”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法[J].中国检察官,2002(3):70-71.
作者姓名:陈志雁  陈彦君
作者单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陈志雁),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陈彦君)
摘    要:目前,我国对“欠债不还”行为有两种法律追究途径;一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等纠纷;二是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进行刑事处罚。本文重点探讨我国刑事立法对“久债不还”问题的解决。

关 键 词:刑事立法  追究  行刑  社会危害性  刑事处罚  刑事犯罪  民事诉讼  欠债  债务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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