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欠债不还”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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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志雁,陈彦君.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欠债不还”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法[J].中国检察官,2002(3):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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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志雁 陈彦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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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陈志雁),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陈彦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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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对“欠债不还”行为有两种法律追究途径;一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等纠纷;二是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进行刑事处罚。本文重点探讨我国刑事立法对“久债不还”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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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立法 追究 行刑 社会危害性 刑事处罚 刑事犯罪 民事诉讼 欠债 债务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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