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与律师的联系,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说,我做法官的时间有多长,与律师的联系就有多久。在28年的法官生涯中,我始终认为,在法庭审判中,如果只有阵容强大的控方去面对势单力薄的被告,或者说只有慷慨激昂的公诉人而没有能言善辩的辩护人,这样的法庭很难说是协调的,这样的审判也很难说是公正的。 “法官与律师”,肯定说属于不同的社会角色,无论是他们看问题的角度,还是对案件、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的认识及其价值取向都必然存在许多差异,这完全是基于不同的职业定位使然,应当说是不足为奇的。但是,“法官与律师”都是“吃”法律这碗饭的,因此,国家法律在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