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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前30年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理论
摘    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论及国家的含义及其结构形式,一致主张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中央集权制下的地方自治,但在社会主义国家某一历史时期中央集权的程度、地方自治的广度和深度,他们并没明确界定。新中国前30年,依据特定的主观愿望、客观背景和现实需求,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理论的指导下,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经历了收权——放权——再收权——再放权的数次变动,每次变动都服从并服务于特定的经济政治发展战略。鉴于前30年的经验教训,当前,应当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因时因势而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构建新型的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以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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