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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可诉性认定
引用本文:邓志东,黄威.通知的可诉性认定[J].人民司法,2012(12):58-60.
作者姓名:邓志东  黄威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提示】通知行为因针对的事项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其是否可诉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此,可以从通知行为是否构成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答复或者通知的义务、通知行政行为是否仅仅构成行政行为的中间性程序、通知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考察认定。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  具体行政行为  房地产开发  抽象行政行为  广州市  通知  行政机关  行政决定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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