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的可诉性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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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志东,黄威.通知的可诉性认定[J].人民司法,2012(12):5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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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志东 黄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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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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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提示】通知行为因针对的事项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其是否可诉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此,可以从通知行为是否构成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答复或者通知的义务、通知行政行为是否仅仅构成行政行为的中间性程序、通知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考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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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 具体行政行为 房地产开发 抽象行政行为 广州市 通知 行政机关 行政决定 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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