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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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宁.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3(11):170-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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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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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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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西方,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惩罚性司法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各国开始探索新的缓和的刑事法治模式,恢复性司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①。其最初实践案例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次"加害人———被害人"的和解尝试方案。现在刑事和解制度已在西方国家广泛运用。我国传统的和文化蕴涵着和解的意识构想,位于大西北的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的司法实践是我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最先案例。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为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基本概况、存在的问题等简要论述,力图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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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量刑规范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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