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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为借贷 实为受贿之认定
引用本文:陈力东.明为借贷 实为受贿之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8(8):62-63.
作者姓名:陈力东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130062
摘    要:犯罪嫌疑人胡某原系某国有企业厂长,后在该企业破产期间担任该企业破产清算组常务副组长。在该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李某通过杨某找到胡某希望购买该企业的生产设备。胡某答应此事。并说需要借七八万元钱修建房子用。几天后.杨某与李某开车到胡某家楼下,李某将装有6万元现金的信递给杨某并通过杨某将钱给了胡某。但该企业的设备出卖采取了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关 键 词:企业厂长  借贷  受贿  企业破产清算  生产设备  犯罪嫌疑人  破产清算组  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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