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为借贷 实为受贿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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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力东.明为借贷 实为受贿之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8(8):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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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力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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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13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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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嫌疑人胡某原系某国有企业厂长,后在该企业破产期间担任该企业破产清算组常务副组长。在该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李某通过杨某找到胡某希望购买该企业的生产设备。胡某答应此事。并说需要借七八万元钱修建房子用。几天后.杨某与李某开车到胡某家楼下,李某将装有6万元现金的信递给杨某并通过杨某将钱给了胡某。但该企业的设备出卖采取了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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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厂长 借贷 受贿 企业破产清算 生产设备 犯罪嫌疑人 破产清算组 公开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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