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特别没收过程中对物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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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铁军,姜燕.论刑事特别没收过程中对物权的保护[J].山东审判,2015(1):6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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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铁军 姜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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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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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为与《刑法》第59条所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相区别,学理上将第64条之规定称为"特别没收",前者则称为"一般没收"。刑事特别没收措施导致了犯罪人的物权消灭,同时国家取得被没收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物权变动的过程中,以下问题凸显出来,即对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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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没收财产 物权变动 犯罪分子 对物权 犯罪所得 涉案财物 刑诉法 赃款赃物 善意取得 他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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