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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特别没收过程中对物权的保护
引用本文:朱铁军,姜燕.论刑事特别没收过程中对物权的保护[J].山东审判,2015(1):61-65.
作者姓名:朱铁军  姜燕
作者单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为与《刑法》第59条所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相区别,学理上将第64条之规定称为"特别没收",前者则称为"一般没收"。刑事特别没收措施导致了犯罪人的物权消灭,同时国家取得被没收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物权变动的过程中,以下问题凸显出来,即对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

关 键 词:没收财产  物权变动  犯罪分子  对物权  犯罪所得  涉案财物  刑诉法  赃款赃物  善意取得  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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