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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通行权及其法律保护——土地变更登记个案的启示
引用本文:钱昕,杨朝程.论一般通行权及其法律保护——土地变更登记个案的启示[J].山东审判,2015(1):70-74.
作者姓名:钱昕  杨朝程
作者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沂源县人民法院
摘    要: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崔某系某县香精厂业主,其厂与某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毗邻。二者皆位于该县××路化肥厂路段。初,原县化肥厂通过划拨获得此路段及周边土地的使用权。后,企业改制,县政府收回此片土地并出让给化工公司(时名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并为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再后,化工公司因名称变更(由某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某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县政府申请变更土地使

关 键 词:通行权  变更登记  法律保护  具体行政行为  与某  相邻关系  建设行为  使用用途  责任形式  公共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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