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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警告的现代兴起及其法治化研究
引用本文:朱春华,罗鹏.公共警告的现代兴起及其法治化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8(4):83-89.
作者姓名:朱春华  罗鹏
作者单位: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040
摘    要:公共警告作为警示公众防范危险的有效手段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同时也出现了滥用侵权的问题.从大陆法系和美国的情况来看,公共警告目前都被界定为不具强制性、不决定法律权利或义务的非正式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适用与法律救济上不同于正式行政行为;对其法律控制主要依据比例原则等一般行政法原则;其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种途径.在我国,公共警告侵权在获得行政诉讼救济与国家赔偿救济上存在一些障碍,应逐步予以完善.

关 键 词:公共警告  法律定位  法律控制  法律救济  公共警告  现代  法治化  完善  障碍  存在  国家赔偿救济  诉讼救济  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  行政法原则  比例原则  法律控制  法律救济  程序适用  行政行为  非正式  义务  法律权利  强制性
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4-00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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