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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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陶有伦.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讨论[J].行政与法,2003(6):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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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有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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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安徽滁州市委党校,安徽,滁州,23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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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较大的市”,主要是指80年代经国务院批准的18个城市。我国宪法并未授权较大的市立法权,《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授权较大的市立法权,这是否合宪?仅授权这18个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已不符合我国城市发展的现状。较大的市立法权形成我国三级的多元的立法体制,不符合我国单一制国家体制,实践上,较大的市立法也有违法律公正、公平和正义。应废止较大的市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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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较大的市 立法权 废止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3)06-0030-03 |
修稿时间: | 2002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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