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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讨论
引用本文:陶有伦.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讨论[J].行政与法,2003(6):30-32.
作者姓名:陶有伦
作者单位:中共安徽滁州市委党校,安徽,滁州,239000
摘    要:“较大的市”,主要是指80年代经国务院批准的18个城市。我国宪法并未授权较大的市立法权,《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授权较大的市立法权,这是否合宪?仅授权这18个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已不符合我国城市发展的现状。较大的市立法权形成我国三级的多元的立法体制,不符合我国单一制国家体制,实践上,较大的市立法也有违法律公正、公平和正义。应废止较大的市立法权。

关 键 词:较大的市  立法权  废止
文章编号:1007-8207(2003)06-0030-03
修稿时间:20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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