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行为性质之辨析及其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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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磊.诉讼欺诈行为性质之辨析及其刑法规制[J].工会论坛,2008,14(5):125-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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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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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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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伪造民事证据,编造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学界对其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尽一致。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将其认定为诈骗罪,但将三角诈骗罪进行具体形式的区分之后,诉讼欺诈行为同三角诈骗之间只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为诈骗罪所完全包容。诉讼欺诈行为本身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独立定罪归人妨害司法罪一节中。法定刑的配置应当与妨害司法罪的整体相协调,行为人通过诉讼欺诈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时,则根据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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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欺诈 社会危害性 诈骗罪 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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