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法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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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学刚,宋韶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法分析[J].中国律师,2005(5):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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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学刚 宋韶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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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张学刚),中国政法大学(宋韶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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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从英美国家借鉴而来的,为避免误解其本意,从比较法的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若干分析和对照,对于制度的健康移植还是大有裨益的。鉴于美国在该方面比较完善,也有代表性,下面本文就将在中美相关规定的比较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展开论述。一、立法的具体规定(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始于美国,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就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违反该规定而获得的言词证据被纳入非法证据的范畴;另外,违反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以搜查、扣押、逮捕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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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比较法分析 英美国家 相关规定 代表性 中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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