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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记录整体封存的制度构建
引用本文:郑二威.我国犯罪记录整体封存的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4):81-99.
作者姓名:郑二威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犯罪化的理论体系与实践机制研究”(21AFX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保障犯罪人员的正当性权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时代,这一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领域,经由制度试行、法律定型与规范补正三个阶段实践,基本上已经达到了成熟。但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及其所要实现的目的来说,该制度依然存在着适用主体范围与刑罚范围过窄,与犯罪记录有限查询模式相抵牾,无法从规范层面保障犯罪人的整体再社会化,无法从事实层面达到有限被遗忘效果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制度。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制度的构建须明确“犯罪记录”的范围与属性,以及“整体封存”所具有的有限被遗忘权的内涵,应以分层管理、区分效果为层级构造,以废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改造裁判文书公开、人事档案等制度,理清整体封存与从业禁止之间的关系,整合不合理的前科就业限制规范为配合。通过以法定与申请两种方式封存犯罪记录,改造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从而实现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制度的立法塑造。

关 键 词:犯罪记录  整体封存  有限查询模式  再社会化  有限被遗忘权  立法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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