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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合规论纲
引用本文:熊樟林.企业行政合规论纲[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1):60-80.
作者姓名:熊樟林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处罚法》归责性条款修改研究”(19CFX02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依法行政的规范框架之内,我国行政机关面临愈发凸显的合法性困境和威慑力陷阱,“罚不下去”的个案正义需求多发,这为能够合法解构依法行政、强化企业自我治理的行政合规制度,提供了巨大的制度动力。并且,相较于刑事合规而言,行政合规还可以凭借行政执法和解的传统资源、新《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等等,获得更为有利的制度空间和推广通道。然而,行政合规同时也面临着极具挑战性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障碍,“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企业独立意志的缺乏”“法律认识上的客观障碍”“法律责任的合规落空”等等,都是行政合规必须正面回应的独有问题。对此,既需要适当转变法教义学的严谨立场,以行政合规化解传统理论缺陷,也需要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主观过错的定罚角色,从而赋予行政合规合法性和正当性。

关 键 词:企业行政合规  行政处罚  企业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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