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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受审能力规则的功能反思与制度完善
引用本文:鲍文强.我国刑事诉讼中受审能力规则的功能反思与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4):117-130.
作者姓名:鲍文强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摘    要:域外国家围绕受审能力的规则建构,以“恢复能力”为导向,目的在于实现正当程序,强调不能以任何形式对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并通过衔接强制治疗程序促使被告人受审能力的恢复,最大限度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我国刑事诉讼在重疾型缺席审判程序中引入受审能力标准,以“恢复审理”为导向展开制度设计,一方面在规范上引发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导致立法目的不彰。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受审能力规则,应将其与缺席审判程序剥离,逐步转向与治疗程序的衔接。需强化对受审能力的司法判断,明确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及标准,通过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补强法官在司法鉴定方面的知识短缺,进一步完善以无异议为例外的鉴定人出庭制度。

关 键 词:受审能力  缺席审判  治疗程序  鉴定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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