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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冲突与协调
引用本文:熊琦.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冲突与协调[J].法商研究,2008(2).
作者姓名:熊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4JZD0016)
摘    要:当前的网络技术使信息利用突破了传统的著作权交易模式,为实现对信息性权利的保护,权利人开始运用许可合同来取代著作权法的功能。但是,"私人造法"的兴起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的消亡,著作权法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民法中任意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的划分,以是否涉及市场利益为标准,将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分为"消除市场失灵"之限制条款与"促进基本自由"之限制条款,以此界定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效力位阶。从具体立法上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应网络时代的信息交易问题:一是构建交易平台;二是完善交易规则。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合同法  信息产权  许可合同  权利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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