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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混淆"再看"非诚勿扰"案件
引用本文:付建军,董晓萌.从"商标混淆"再看"非诚勿扰"案件[J].电子知识产权,2016(3):10-21.
作者姓名:付建军  董晓萌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摘    要:判断"非诚勿扰"节目究竟有没有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应首先明确中国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再照侵权标准,进一步明确本案侵权是否最终成立.本案中,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在先商标未构成相同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并且,二者服务也未形成类似,在没有明显反证情形下,可以直接江苏电视台侵权不成立.本文在此基础上试想了消费者混淆情形,得出的结论是,消费者混淆也不会存在,因而更进一步证明了江苏电视台侵权不成立.

关 键 词:商标侵权  相同服务  类似服务  消费者混淆

Re-analysis of "FEI CHENG WU RAO" Case from the angle of "Trademark Confus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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