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共同理论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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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研,贾宇.行为共同理论之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98-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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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研 贾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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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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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层阶一体化责任观及量刑、行刑与政策应用研究”(13BFX044)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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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行为共同说具有妥当性。相较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和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学界对于行为共同说的质疑和批评,并无理论依据。行为共同说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存在区分同时犯的困难,也不会扩大处罚范围。所谓的“不需要意思联络”,应该是“共同犯罪的成立不以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在数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并互相利用他人的行为侵害法益的场合,当然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要其中一人知道对方在犯罪,并为了对方顺利犯罪而提供了帮助,对于帮助者也应按照共同犯罪的处罚原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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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 共犯本质 行为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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