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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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建国,宋春龙.民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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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建国 宋春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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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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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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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补充责任在民法上具有独立的价值,但在实践中的诉讼形态并不统一。多样化的诉讼形态不仅使实践操作复杂化,而且减损了补充责任设立之价值。有必要将补充责任的“顺序性”从认定责任的顺序性修正为履行责任的顺序性,并以牵连必要共同作为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之解释,将补充责任履行之条件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之顺序。在《民法典》编纂中确定并统一补充责任的适用形态与规则,统合散落于民商事规范中的补充责任,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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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 补充责任 诉讼形态 先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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