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民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
引用本文:肖建国,宋春龙.民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3-11.
作者姓名:肖建国  宋春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摘    要:补充责任在民法上具有独立的价值,但在实践中的诉讼形态并不统一。多样化的诉讼形态不仅使实践操作复杂化,而且减损了补充责任设立之价值。有必要将补充责任的“顺序性”从认定责任的顺序性修正为履行责任的顺序性,并以牵连必要共同作为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之解释,将补充责任履行之条件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之顺序。在《民法典》编纂中确定并统一补充责任的适用形态与规则,统合散落于民商事规范中的补充责任,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纷争。

关 键 词:民法  补充责任  诉讼形态  先诉抗辩权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