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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立法原理:对哈耶克法治理论的重构与反思
引用本文:朱振.超立法原理:对哈耶克法治理论的重构与反思[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69-83.
作者姓名:朱振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摘    要:哈耶克的法治观是由自发秩序理论衍生而来的,法治原理的根基在于建立在无知论之上的自生秩序理论。由此法治之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即保障自由的法律。于是,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哈耶克法治理论的局限性首先在于,它误解了法实证主义的社会命题与分离命题,对法实证主义的法治观进行了极端的解读;其次,他的法治三原则无法直面真实的法律实践,而且排除了权利,也无法有效实现控制权力之专断行使的目的。因此,这种古老而空泛的法治理论也许只能作为一种政治理想而存在。

关 键 词:法治  超立法原理  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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