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国防合同的双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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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文琼,付殿洪,周丹.浅议我国国防合同的双重性[J].法制与社会,20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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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文琼 付殿洪 周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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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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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防合同作为现代国家国防管理上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其中含有由政府体现出来的人民的普遍意志,因而具有公法性即行政性,但同时采取了形式上平等的私法形式,因而又具有私法性即平等契约性,故而国防合同具有双重性质。本文从行政合同与国防合同的概念,国防合同的公法性、私法性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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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防合同 行政合同 双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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