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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国防合同的双重性
引用本文:方文琼,付殿洪,周丹.浅议我国国防合同的双重性[J].法制与社会,2009(13).
作者姓名:方文琼  付殿洪  周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
摘    要:国防合同作为现代国家国防管理上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其中含有由政府体现出来的人民的普遍意志,因而具有公法性即行政性,但同时采取了形式上平等的私法形式,因而又具有私法性即平等契约性,故而国防合同具有双重性质。本文从行政合同与国防合同的概念,国防合同的公法性、私法性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论述。

关 键 词:国防合同  行政合同  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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