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若干新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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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力宇.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若干新思考[J].法治研究,2010(5):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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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力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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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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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内法理学界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研究有所不足,我国应当确立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宪法位阶.因为这一原则具有重要的人权价值。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在公法和私法领域都有“例外”,即某些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例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律之所以可以溯及既往.最重要的是因为其要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保持平衡。既判从旧原则也是法律不溯既往的体现,是对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的尊重。程序法不创造新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提供法律救济和实现权利(或权力)的方法和途径.因此以溯及既往为原则。2010年中国形成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使研究法的溯及力问题更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可以考虑将法的溯及力问题分别规定在为宪法、立法法、有关部门法和法律解释的四个层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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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 溯及力 不溯既往 溯及既往 公权力 私权利 公共利益 |
Reflections on the Legal Retroactivity and Non-retroaction Doctr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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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Zhu Liy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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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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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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