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引用本文:周国芝.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J].特区法坛,2006(3):40-41.
作者姓名:周国芝
摘    要:法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换言之.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责时就为法官。法官是审判组织的基本要素.审判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体现.可以这么说.法院的判决形式上以审判组织名义作出,内容却是法官理性思惟和逻辑推理的结果。由此可见。法官肩负着生死予杀、判明是非的重大社会责任。

关 键 词:《法官法》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  国家审判权  审判组织  副院长  审判员  审判人员  军事法院  审判职责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