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
| |
引用本文: | 周国芝.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J].特区法坛,2006(3):40-41. |
| |
作者姓名: | 周国芝 |
| |
摘 要: | 法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换言之.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责时就为法官。法官是审判组织的基本要素.审判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体现.可以这么说.法院的判决形式上以审判组织名义作出,内容却是法官理性思惟和逻辑推理的结果。由此可见。法官肩负着生死予杀、判明是非的重大社会责任。
|
关 键 词: | 《法官法》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 国家审判权 审判组织 副院长 审判员 审判人员 军事法院 审判职责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