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网虫”蠕动下的“淫秽”制造——一起公安部督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纪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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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溪洪,廖河水,许文红.来自“网虫”蠕动下的“淫秽”制造——一起公安部督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纪实[J].中国审判,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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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溪洪 廖河水 许文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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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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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苏明山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230元上缴国库;没收全部作案工具。”随着审判长法槌的庄严敲落,2005年12月21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对发生在安溪县的第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苏明山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遂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2月1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依法对上诉人苏明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作出〔2006〕泉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由国家公安部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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