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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宪法修正案的人权价值
引用本文:黄正文.论现行宪法修正案的人权价值[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6):3-9.
作者姓名:黄正文
作者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2
摘    要:人权是人类的共同理想,人权具有普遍的内容和共同的标准。人权的价值对个人而言就是权利的实现,对国家而言就是国家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的人权价值既反映了我国特定历史的人权特征,也适应了世界人权的需要。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的人权价值具体表现: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988年的修正案第一条确认的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9年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第十六条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定;2004年的修正案第二十一条关于“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第二十三条修正案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宪法修正案扩大和维护了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生存权、人格尊严。同时体现了三大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

关 键 词:宪法  修正案  世界  公民  人权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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