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性差异在笔迹鉴定结论推断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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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弗洛尹德·I·怀特
,杜水源,宫万路.本质性差异在笔迹鉴定结论推断中的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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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弗洛尹德·I·怀特 杜水源 宫万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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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办公厅警卫局,海关总署辑私局 北京100017,北京1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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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迹鉴定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即检材与样本之间如有一个本质差异存在,则其提供了排除两者同一的依据。但是,由于对本质差异存在不同理解,这一原则在实际检案中很难进行操作。文献资料表明:目前尚无对于本质差异的统一标准。当鉴定人发现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差异时,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是排除嫌疑人?亦或仅为无法认定嫌疑人?笔迹鉴定中十分关键的是对笔迹特征的合理解释,可能导致对差异价值的不同解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检材与样本之间有单一特征或字母不同;2、书写模式上存在如草书与印刷体的不同;3、检材书写笔画质量差于样本笔画质量;4、样本不充分;5、书写有伪装,导致检材和样本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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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 笔迹检验 本质差异 否定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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