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意义、条件与审判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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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沱夫,惠军伟.缓刑的意义、条件与审判实践[J].人民司法,19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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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沱夫 惠军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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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沱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军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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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确适用缓刑的内容及意义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适用正确与否,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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