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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引用本文:姜国锋.试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69-70.
作者姓名:姜国锋
作者单位:山东行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所以一般认为对其保护主要是司法保护.但是同一般的私权相比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其开发成本一般比较高,而侵权成本低,自我保护难度大,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对于我国来讲,行政保护不仅应当坚持,而且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国情  行政保护  国际趋势  必要性
文章编号:1008-3154(2001)02-00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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