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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和范围
引用本文:詹思敏,黄青男.论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和范围[J].人民司法,2002(9).
作者姓名:詹思敏  黄青男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 (詹思敏),广州海事法院(黄青男)
摘    要: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应该将他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承认。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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