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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引用本文:卢少敦,柯凉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J].人民司法,2002(9).
作者姓名:卢少敦  柯凉水
作者单位: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 (卢少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柯凉水)
摘    要:诉讼时效制度概述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即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因而,又称为消灭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早在古罗马法中就有其雏形。如古罗马法认为:一般债权有永久性,不论经过多少时间均得行使,但是对于信用担保等保证债权则规定了自到期之日起,因二年时间不行使而消灭,从而创立了某些债权于一定时间不行使即消灭的消灭时效制度。但最早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是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之前的民法典,只有消灭时效,如德国民法典第22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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