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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视权的反思
引用本文:吴节祥,陆云虎.对探视权的反思[J].人民司法,2002(8).
作者姓名:吴节祥  陆云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吴节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陆云虎)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1年5月,刘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达成了协议,约定其子归刘某抚养并单独负担抚养费,杨某不承担其子的抚养费,也无权探视。几个月以后,其子因十分思念母亲杨某,要求与母亲见面,其父刘某以协议为由拒绝他与杨某会面。此案的问题是: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抑或也是一种义务?案例二:2002年3月,蔡女士与前夫就子女探视权问题在法庭达成了调解协议。依照协议,蔡女士每月30日到前夫家接10岁的儿子回家,第二天再把他送回前夫家。但是,过了几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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