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贷款给个人收取利息的行为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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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黎明.非金融企业贷款给个人收取利息的行为是否有效?[J].人民司法,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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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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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本刊研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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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院在审理一非金融企业贷款给个人收取利息的纠纷案件时,对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有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非金融企业不具备贷款人主体资格,其向个人贷款收取利息的行为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非金融企业只向社会上某一个人发放了贷款,未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该企业贷款行为有效,应按民间借贷处理。请问哪种意见正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谭黎明谭黎明同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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