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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引用本文:倪春南,闵振华.探望权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J].人民司法,2002(9).
作者姓名:倪春南  闵振华
作者单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倪春南),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闵振华)
摘    要:探望权执行的法律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因探望权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依照上述规定,法院首先必须主持调解,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才能依法作出判决。无论是调解或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对探望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如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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